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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坚持提升导师质量水平、完善导师队伍结构,坚持动态调整,激励中青年教师积极创造条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学校近期将开展2021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审核。审核合格的研究生导师除具备2021年研究生招生资格外,学术型导师还将进入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审核

(一)首次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2、本校教学科研岗的教师和专职科研岗的研究人员,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均可申请招收硕士生。

3学术型导师必须承担有科研项目,可支配的到帐经费不少于:理学、工学学科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1万元。

4.学术型导师年应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二)已招生的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1、年龄条件:退休前两年停止硕士生招生。

2、科研条件:学术型导师承担有科研项目,可支配的到帐经费不少于:理学、工学学科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1万元。年应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

(三)其它工作

1学术型导师只允许在一个一级学科进行招生,不允许跨一级学科招生。

2学术型导师名单确定后,首次进入招生名单目录,请培养单位认真审核。

3、各培养单位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具体的条件要求。

4、对于特殊情况,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研究生院沟通。

二、结果公示

1.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对本单位符合招生资格条件的导师进行材料审核并确认初审名单。

2、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各培养单位9月14日前将无异议的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审核结果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



                                        研究生院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