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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在学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实际,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优秀在学研究生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基金资助对象为学籍在校的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含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所有考试成绩合格,并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交流能力。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违纪行为的,不得申请基金资助。

(四)同等条件下,学业成绩优秀,科研能力较强的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到国外高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联培生、外派生),基金资助2万元,并报销雅思或托福考试费。

第五条  参加学校资助出国交流学习项目的研究生,根据外方培养院校的QS排名情况予以资助。QS排名在前50的,短期交流3-6个月的资助金额,控制在2万元人民币以内;前100位的,控制在1.5万元;其他的控制在1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出国交流学习资助项目。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可申请参加所在学院或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一次。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在国外举行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资助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亚洲国家(地区)总额不超过4千元;非亚洲国家(地区)总额不超过0.6万元。研究生本人承担会议注册费、生活费等其它费用。

参加在港、澳、台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资助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总额不超过5千元。研究生本人承担会议注册费、生活费等其它费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本人申请。申请出国交流学习资助的研究生,应填写《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及国际学术交流专项基金申请表》及《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出访申报表》(本人签字,并征求导师同意并签字)。

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或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投稿。收到国际会议论文录用通知后,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出访申报表》,并附国际会议邀请函、论文收录通知和会议论文,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第十条  学院初审。研究生所在学院对研究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处对学院上报的资助申请人进行复核,确定资助名单、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公示。研究生处将拟资助人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完成资助。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处签订三方协议书。应签署《西安财经学院资助在读研究生国际交流协议书》,完成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的发放。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的发放分2次进行,获资助金额的1/2在研究生获批准时支付,其余1/2待项目结束研究生返校后,按学校规定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付给。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由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职责

(一)研究生处根据当年研究生结构、人数及各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等情况,设置年度专项基金额度。每年初,提出年度专项基金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相关二级学院审查归国研究生学业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学分认定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负责《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宣传;

(二)负责本学院专项基金申请人的推荐工作。积极组织本学院学生申请;

(三)组织、指导学生完成申报事项及各类手续办理;

(四)负责对受资助研究生的思想、安全、纪律教育及学业检查;

(五)审核本学院完成国际交流项目归国研究生的学业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职责

(一)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及宣传工作;

(二)负责组织或协助办理出国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对受资助研究生开展外事纪律及相关安全教育;

(四)负责与国际交流项目所涉及国外高校或国际机构进行必要联系。

第六章  项目的约束与保证

第十八条  受专项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应与学校签订《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协议书》,对资助期限、资助标准、学习纪律要求、须达到的学业标准、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约定。研究生导师为研究生的自然保证人,承担相关责任。

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返校后,应提交参加国际会议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受资助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其与学校签署的《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书》自动终止,并应返还学校已经发放的资金和赔偿由此给学校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条  受资助研究生回国后应按《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书》规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约定的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处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