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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

硕士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

    研究生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全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登记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期末考核方式包括课堂闭卷考试、课堂开卷考试、课程论文等形式,学位课程考试原则上应采用课堂闭卷考试进行考核。

(二)各种课程考核方式的基本要求

    1.采用课堂闭卷或课堂开卷考试形式,任课教师应提交的材料:

① 考试试卷;

② 成绩册;

③ 教学总结报告。

2. 课程论文

(1)任课教师可采用课程论文方式进行考核;

(2)采用课程论文形式时,任课教师应提交的材料:

① 期末课程论文;

② 成绩册;

③ 教学总结报告。

(三)期末课程考核的安排

1. 命题

(1)命题组织:课程考试命题由相关课程组负责组织,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2)命题范围:应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基础,可涉及主讲教师讲授内容和规定的必读参考书的内容。

(3)命题原则:既要有一定深度,也要有较大的覆盖面;注重对学生能力的考核。

(4)考试题量:每门课均应按两小时考试时间确定。

(5)命题要求:每门课应出两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题总分为100分;每套试题的考试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

2. 制卷

(1)研究生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应按照保密原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印刷、保管,并按照研究生部规定的格式进行印制。

(2)试卷印制统一由研究生部负责。

3. 考核时间安排

(1)考试时间不得使用计划学时时间。

(2)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课程组确定考核方式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3)采用课堂考试考核方式的课程,考试时间统一由研究生部安排。

(四)成绩登记

1. 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评定成绩,填写“研究生成绩单”一式3份并签字盖章。所有成绩单,一律不得涂改。 

2. 研究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研究生部反映,由相关工作人员复查后答复。

3. 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由研究生部负责保管。

二、硕士研究生考场规则

1. 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或身份证)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室,按指定位置就座。

2. 研究生进入考场后,除必要的文具(钢笔、圆珠笔、直尺、三角板等)可以带到座位外,其余东西一律放在指定的位置。

3. 拿到试卷后,研究生应首先填写姓名、学号等考生信息,然后进行答卷。

4. 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研究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同时被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5. 已按时进入考场的研究生,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6. 认为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不清时,研究生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确有错误,应由主考教师统一更正。

7. 考试中,如需添加答题纸、草稿纸,研究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领取,不得用其它纸张代替。

8. 参加考试的研究生,不准有夹带、交头接耳、传递、窥视、互对答案等作弊行为;开卷考试允许研究生携带的资料,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违反规定者,学院将按照《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全院。

9. 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在交卷前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中途需上厕所,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暂离考场。

10. 提前交卷的研究生,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1.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研究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和草稿纸等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或主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研究生考场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

(一) 违纪行为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作弊行为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作弊行为。

(三)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纪的处理规定

1.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均为有效证据:

① 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文字材料,录音、录像等;

② 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等;

③ 被侵害人陈述,检举材料等

④ 证人签名的材料;

2. 考试违纪、作弊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多次违纪、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代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因违纪或作弊被清出考场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

四、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