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政治素质过硬。
2.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师德师风高尚。
3.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业务素质精湛。
4.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生。
二、硕士生导师工作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信念,增强社会责任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重视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培养,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的要求,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及时察觉,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纠正。
3.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积极协助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做好宣传、组织和选拔工作。
4.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或学术讲座,制定所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注意改革教学方法。
5.定期召开师生见面会或组织学术讨论会,指导研究生进行科研实践活动,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6.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导工作,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等环节严格把关;配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7.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就业压力,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
8.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不断探索、创新研究生培养工作,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9.硕士生导师因公离校的,应在离校前与培养单位协商,妥善安排离校期间的硕士生指导工作。
三、硕士生导师的权利
1.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学术研究需要和科研项目的情况招收并指导研究生。
2.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结构;对于不能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有权建议取消其继续学习的资格。
3.结合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所表现的科研能力及态度,对所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进行考核。
4.在研究生奖、助学金等资助评定及各类评优中,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5.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其是否开题或延期开题;对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可参加评审和答辩具有决定权。
6.有权参与各类研究生教育研究课题,参加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7.有权知悉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及信息,并可就研究生教育工作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硕士生导师的考核
1.学校对硕士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2.硕士生导师由受聘学位授权点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考核,研究生处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满足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履行硕士生导师的工作职责,完成科研任务,考核结果为合格硕士生导师的科研任务:
(1)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任一项):
①主持或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厅局级课题2项;
②以第一作者(或在所指导的研究生之后作为第二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③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含译著)1部;
④出版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撰写任务1章以上)或出版学校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撰写任务2章以上);
⑤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2);或获厅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
⑥主持并完成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或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1项;
(2)专业型研究生导师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任一项):
①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校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校级科研项目1项并且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2万元以上;
②以第一作者(或在所指导的研究生之后作为第二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③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含译著)1部;
④出版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1部或出版学校规划教材1部;
⑤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获厅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2);
⑥主持并完成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或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1项。
4.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满足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2)未履行硕士生导师的工作职责;
(3)未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4)不能为人师表,科学道德不良,造成恶劣影响。
5.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将暂停招收硕士生,一年以后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将不再招收硕士生,直至达到硕士生导师选聘条件后方可招生。
五、硕士生导师的日常管理
1.新聘任的硕士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指导研究生。
2.硕士生导师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导师的日常管理由学位授权点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3.研究生在读期间,指导教师一般不变更调整。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时,应经师生协商,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附则
1.硕士生导师的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学位授权点所在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2.硕士生导师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3.本办法中涉及的科研成果等级以科研处公布的认定标准为依据。
4.硕士生导师教学工作量等津贴发放标准见《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与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5.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