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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设立西安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和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2-3人。委员由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学术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七、遴选并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八、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九、审核向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名单; 

十、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一、审定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届满须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一级学科及各二级学院的行政机构成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院(系)领导和教学、科研人员 7至11人组成。分委员会成员应是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学术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由主管学科建设工作的二级学院副院长兼任),其余成员由各二级院(系)提名,另设秘书一人(可由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但其不属于分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有七名以上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批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专业学位课程设置; 

四、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硕士点; 

五、预审硕士生指导教师;

六、提出撤销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的建议;

七、审定本二级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届满须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硕士学位办公室和学士学位办公室两个办事机构。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申请手续; 

二、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受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事宜; 

四、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报送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材料;

五、负责整理学位答辩材料及档案; 

六、负责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 

七、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八、完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之日起实行,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