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学科发〔2015〕2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规程》经2015年1月21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2015年1月22日
抄送:校领导,档(2)。
西安财经学院 2015年1月24日印发
西安财经学院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聘任事物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西安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西安财经学院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统筹行使教师聘任工作中相关制度、办法、推荐人选的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在教师聘任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尤其是发挥好教授在治学方面的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人数为19人。其中,教授人数不低于2/3,学术委员会委员不低于2/3。
第五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并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的人员。
第六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合理提出二级学院(部)及职能部门的委员名额,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保证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产生。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人事处。
第十条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由秘书处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 增补委员在免除或辞去委员所在单位补充,其人选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名,职能部门人选由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师聘任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师聘任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师聘任事务及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三)审议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四)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五)审议教师培养计划;
(六)审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七)审议新教师引进条件;
(八)审议并评价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九)审议推荐上报的人才工程人选、专家人选、二三级教授人选等;
(十)学术委员会委托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审定或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教师聘任委员表决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为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教师聘任工作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