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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规程


 

西财学科发20154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规程》经2015121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2015年1月22

 

 

抄送:校领导,档(2)。

西安财经学院                               2015年1月24印发

西安财经学院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科研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西安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西安财经学院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教授人数不低于2/3,学术委员会委员不低于2/3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并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的人员。

第六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提出职能部门及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产生。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产生。

特邀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由秘书处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 增补委员在免除或辞去委员所在单位补充,其人选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名,职能部门人选由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学研究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科学研究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科学研究事务及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在相关科学研究事务上拥有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科学研究方面的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科研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制定;

  (五)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科学研究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二)对外推荐各级各类科研基金或计划项目、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五)评估校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

  (六)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配合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科学研究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听取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为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