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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研学发〔2020〕8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室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0年1月9日


西安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促进学科建设,改善师资队伍构成,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和规范对兼职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聘基本条件

第二条 兼职导师申请人员应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并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范围内进行评聘。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申请聘任兼职导师的人员应具备健康的身体,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第五条 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导师评聘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

(4)教学水平高,能开出至少 1 门硕士研究生课程。

(5)近 3 年,主持 1 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 1 项(排名前五)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成果奖励。

(6)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需有一定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经历,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第六条 非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导师评聘条件。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具有 10 年及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

(3)能够来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4)来自政府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任职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以及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热心我校的教育事业,能在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创新基地(包括产学研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研究生教育以具体支持。

(5)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以及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给硕士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兼职导师的主要工作和待遇

第七条 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导师的主要工作包括:

(1)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

(2)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3)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4)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5)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第八条  非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导师的主要工作包括:

(1)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2)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3)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帮助;积极推进校企协作;为师生的实验、实习提供方便条件;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4)协助申报科研课题。

第九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工作报酬,根据教学工作量及指导研究生数量获取。学校不给予额外待遇。

(1)根据所授课程或讲座按规定支付讲课酬金。

(2)受聘期内招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按规定支付指导酬金。

(3)受聘期内在我校认定的重要刊物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财经大学的学术文章,按规定发放论文奖励。

第四章 兼职导师的评聘程序

第十条 兼职导师聘任程序。

(一)申请

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学位授权点所属学院提交《西安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二)审核

各学位授权点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际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表决结果以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人员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向研究生院提交以下材料:

1.《西安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情况汇总表》;

2.《西安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3.申请者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三)审定

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际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表决结果以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人员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聘任。

第五章 兼职导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兼职导师由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管理。各学院应加强与聘任人员的联系,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硕士生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兼职导师的作用。

第十二条 兼职导师解聘、暂停聘用和停止招生办法参见《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兼职导师在聘任期间完成的相关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中,以西安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知识产权属西安财经大学和兼职导师本人共有。

第十四条 兼职导师指导我校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西安财经大学。兼职导师和我校硕士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申报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和奖励时,硕士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安财经大学。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每位兼职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兼职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导师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取得任职资格的兼职导师若连续 3 年未指导研究生,则其任职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需要,可特聘兼职导师,并向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第十八条 兼职导师评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另定。非经正式程序,各部门不得擅自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导师。

第十九条 兼职导师所需必要的办公经费一般由聘任学院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规定(试行)》(西财研学发〔2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