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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研学发〔20192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201952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610




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建立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通过随机听课、论文抽查、学生座谈等形式,对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帮助学校及时发现研究生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提供决策咨询和参考。


第二章 督导组的组成

第三条  督导组由9-11人组成,设组长1人。督导组成员为校内兼职督导,由研究生院负责聘请,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条件。

(一)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二)熟悉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教学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四)热心研究生教育教学事业,治学严谨,处事公正,原则性强,善于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身体健康,能保证督导工作时间,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督导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聘期为4年,在聘期内,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


第三章 督导组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六条  非精品课程教学督导。每位督导成员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0门次以上的非精品课程。对非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堂管理以及思政教育等方面进行评价。每次抽查后须当面将问题和建议反馈至授课教师,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七条  精品课程教学督导。督导组成员每学期以学科相近为原则进行分组,每组负责对一门研究生精品课程进行全程跟踪,发现课程问题并指导任课教师对该课程进行改进,逐步打造更多的精品课程、品牌课程。每位专家每门课程听课不少于3次,每次听课后须当面将问题和建议反馈至授课教师,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课程结束后按小组提交《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质量提升建议书》。

第八条  教育教学材料规范化的督导。每学期期初对各培养单位的教育教学材料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试卷、成绩单和研究生培养环节等相关资料归档情况,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资料抽查情况表》。

第九条 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论文环节督导。检查各学院是否按要求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否按规定组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工作;答辩过程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定。每学期根据培养计划检查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不少于10场次,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环节抽查情况表》,并形成活动总结。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抽检。督导组成员对学位论文内容及答辩材料进行全过程抽查,具体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导师评语、评阅书、论文修改说明、答辩记录、答辩决议等,通过材料对比发现论文及答辩环节中出现的问题。每学期抽查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重点检查学位论文是否按照外审和答辩意见进行全面修改,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情况表》。

第十一条  教育管理监督。

(一)参与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工作,督查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情况,并对自我评估结果及改进提升方案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对现行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提供指导性意见,检查、指导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三)参与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会议,督查学位授予、导师评聘等相关事宜的审议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召开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座谈会1次,研究生座谈会1次,了解研究生教育教学信息。

第十三条 定期例会制度。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根据研究生院工作重点,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学期中例会,对日常督导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交研究生院。每学期期末召开督导总结例会,提交督导工作学期总结报告。遇重要事件,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当事人、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或研究生院反映,必要时形成书面督导意见报研究生院。


第四章 督导组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兼职督导成员开展具体督导工作的津贴。津贴按月发放,一年共发放10个月,组长600/月,其他成员500/月。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教师及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督导组督导意见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与督导组的联系和沟通,负责督导组意见或建议的处理和反馈,确保督导结果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试行)》(西财院发〔20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