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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西财大研学发〔20215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年4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1年4月20日


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评审和答辩等环节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各环节的开展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各学科、专业类别硕士学位点实施。

第二章  学位论文总体要求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特征,在学科、专业领域范围内选择研究问题。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必须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端正意识形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坚持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量应不少于1年,工作量饱满,原则上学术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论文不少于2.5万字。

第三章  开题

第八条 开题条件。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前,必须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总学分。各门课程均考核合格,并已通过中期考核。

第九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期末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期末完成,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开题以开题答辩的形式完成。

第十条 拟开题的研究生,应提交开题申请,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经导师审查符合条件,同意进行开题的,方能进行开题答辩。

第十一条 获准开题答辩的研究生,应准备好相关的参考文献和作为开题依据的各种理论分析和实验数据,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类别点安排的时间参加开题答辩。

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根据申请开题研究生的规模成立若干个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委员会,每个开题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名或以上(奇数)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位应邀请具有相当职称的行业专家参加。每个开题答辩委员须配置答辩秘书1名,负责开题答辩记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开题答辩会,听取专家的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要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开题答辩前,各学科、专业类别点需提前3天公布参加开题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开题人、指导教师、开题答辩委员会成员、开题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开题答辩时,研究生以PPT的形式向专家组进行报告,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研究生报告后,专家组进行质询,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第十六条  研究生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学术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应包含选题背景、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内容、创新点、论文的基本框架、参考文献等。开题报告应突出所选课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2.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应包含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研究的目标与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法及思路、预期效果与创新点、预计进度计划、论文的基本框架、参考文献等。所选课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十七条  由专家组对研究生的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开拓性、创新性,论据是否充足,选题难易程度是否合适、研究方案是否可行、工作时间安排是否合理等方面做出评价,并提出是否通过的结论和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开题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出现下列情况可直接评审为不通过:

1.选题不当,偏离学科、专业研究方向;

2.研究方法不当,无法达到研究目的;

3.预期研究目标不明确,或目标无实现可能性;

4.研究方案不具体,或无可行的研究方案;

5.研究计划不符合学校学位论文进展安排,且不可调;

6.缺乏技术路线,或技术路线不可行。

第十九条 开题结果为不通过者可在1个月之后重新申请开题。第2次学位论文开题仍不通过者,应延期半年后可继续申请开题。

第二十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建议,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专家组签字后的开题报告书应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存入研究生的学习档案。开题报告结果的录入和存档,是开题报告完成的有效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无故不参加开题报告,视为开题报告“不通过”。学位论文无开题报告或开题报告评审“不通过”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开题报告通过的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否则,不得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开题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将开题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一般在开题半年后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左右。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均需通过中期检查环节。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以导师审查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时主要检查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的进展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学位论文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计划进度完成;

2.目前已完成的学位论文情况;

3.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4.学位论文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5.学位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

6.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拟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研究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中期检查表》后交导师审查评议。

第二十八条 导师结合所指导研究生自开题以来学位论文的完成情况,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作出明确评议。

第二十九条  导师评议时,对阶段内容全部完成者,建议继续论文工作;对阶段内容完成80%以上者,建议加快论文进度;对在论文写作中遇到较大困难、不能按期完成论文工作者,或阶段性内容完成比例50%以下者,要求及早调整方案,并建议延期答辩。

第三十条  导师审查评议后,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中期检查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束后,各学院将中期检查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通过者方可继续开展学位论文工作。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期半年申请学位:

1.无故不按期参加中期检查者;

2.中期检查时建议延期答辩者。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论为延期半年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须及时、认真调整研究方案,并按程序办理延期答辩手续。

第五章  预答辩

第三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安排在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学位论文评审之前,一般在距正式答辩前3个月。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均须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也是毕业答辩,通过预答辩且论文通过学术不端检测者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安排预答辩。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须根据申请预答辩研究生的规模成立若干个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每个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名或以上(奇数)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位应邀请具有相当职称的行业专家。

第三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需设置答辩秘书1名,负责预答辩记录。

第三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要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预答辩前,各学科、专业类别点需提前3天公布参加预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答辩人、指导教师、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包括研究生本人陈述、答辩、预答辩委员会专家组评议:

1)研究生介绍学位论文内容,重点阐述论文的研究问题与方法、主要结论和论文的创新点等;

2)预答辩委员会专家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系统性和有无学术失范现象等做出评议,并对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出具体的修改或完善意见;

3)预答辩委员会当场做出学位论文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并通知学生本人;

4)各学院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意见,将预答辩情况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预答辩时,研究生以PPT的形式向预答辩委员会进行报告,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研究生报告后,预答辩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质询,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

第四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委员会集体表决,做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结论。预答辩委员会认为不需要修改或只需简单修改后可参加学位论文评审的学位论文,视为合格;预答辩委员会认为必须进行重大修改或在学位论文评审前无法完成修改工作的学位论文,视为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预答辩结果为合格者,需按照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完善,将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定后,进入学位论文评审阶段。

第四十二条  预答辩结果为不合格者,需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在规定年限内,下次答辩前(一般间隔6个月)再次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对预答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预答辩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申诉者所在预答辩委员会成员若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予回避。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四十四条  送审前的硕士学位论文和答辩通过后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均需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四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第四十六条 拟申请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检测申请及学位论文电子版,各学院汇总后统一提交研究生院进行检测。

第四十七条 被检测论文的电子版命名要求为:研究生姓名—学号—学位论文题目。

第四十八条 送审前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应隐去作者及导师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送审前的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的引用后,学位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小于20%(不含20%)的,视为学位论文检测通过,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第五十条  送审前的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的引用后,总文字复制比在20%—30%之间(含20%,不含30%)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一周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提交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超过20%者(含20%),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认定,做出是否继续送审的决议。

未达到送审条件的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为期至少半年的修改,修改结束后经导师同意,申请第三次检测,若仍不通过,须至少延迟1年后方可提出检测申请,延长期限超过规定学制,按有关学籍管理处理。论文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送审。

第五十一条 送审前的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的引用后,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0%者,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认定,做出是否继续送审的决议。未达到送审条件的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检测。

第五十二条 答辩后正式提交的最终版学位论文再次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的引用后,总文字复制比超过20%(含20%)者,取消论文作者本次学位申请资格,推迟半年或者一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若再次申请学位时,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后的总文字复制比超过20%(含20%)则终止学位申请。

第五十三条  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结合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把关。各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促进优良学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要恪尽职责,严格把关,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章  评审

第五十五条  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在答辩前都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第五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和11月,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通过行为不端检测后,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学位论文送审。

第五十八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即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以及评阅人信息的评审方式。

第五十九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由2名校外专家担任。评阅人应具有相同学科、专业类别背景;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六十条  每位评阅人的评审意见为准予答辩(80分及以上)、修改后答辩(70-79分,含70分)、修改后重评(60-69分,含60分)、不准予答辩(60分一下)四类之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综合2位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

1.2份评阅结论意见均高于80分(含80分),可直接进入答辩程序。其中为“准予答辩”者,可直接进入答辩程序。

2.2份论文评阅意见均高于70分(含70分),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答辩。

3.2份论文评阅意见中有一份及以上评阅结论意见低于70分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超过2周。论文修改后学位申请人需提供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签字后,研究生院再次送1位专家评阅。

再次送审的论文评阅结论意见高于70分(含70分),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可在下一次学位申请时间内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4.2份论文评阅意见中有一份低于60分的,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5.重新评审的论文评审费用由学位申请人个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送审的论文专家评阅意见持有异议,可于评审结果公布后2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3日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给出具体结论,报送研究生院。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院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给出的具体意见,做出处理。

1.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评阅专家意见,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2.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申辩理由成立,由研究生院重新聘请两位专家对论文进行终审,如果两份意见均高于80分(含80分),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若有一份评阅意见低于80分,此次学位申请结束,一年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第八章  答辩

第六十三条 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十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准予参加答辩:

(一)思想政治品德合格;

(二)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分及各实践环节符合相关要求;

(三)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学校统一标准;

(四)科研、实践成果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五)学位论文评审通过。

第六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准备好学位论文(论文数量根据答辩委员的人数而定)、答辩会所需资料和评分表格,并提前一周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六十六条 各学院应提前两周将答辩安排及答辩委员会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各答辩小组答辩前须将答辩信息提前3天进行公告。

第六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答辩委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应当由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秘书一般应由讲师及以上的教师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工作。专业学位论答辩委员会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学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并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要求、安排等;

2.学位申请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陈述时间一般为15~20分钟;

3.答辩委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时间一般为20~30分钟;

4.学生退场,答辩委员会委员讨论并表决答辩结果;

5.答辩会复会,答辩主席向学生宣读决议和表决结果;

6.答辩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六十九条 答辩决议。

1.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学位申请人论文的内容和答辩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对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毕业论文答辩做出表决,形成决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确认并签字。

2.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学位申请人论文的内容和答辩情况给出评分。答辩秘书根据各位委员的评分、导师的评分和论文评阅专家的评分情况,计算答辩硕士研究生的论文综合得分,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科答辩组综合评分排序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答辩委员平均分*40%+评阅人平均分*30%+指导教师评分*30%)

第七十条 答辩决议的执行。

1.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2.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的年限内,可继续修改学位论文,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3.若答辩人两次学位论文答辩均未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七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有义务认真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若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答辩结束后7天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七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申请人根据评审人的意见和答辩委员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将所有与授予学位有关的立卷存档材料整理规范,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与修改后的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交各学院,各学院应指派专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规范审查。

第七十四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各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答辩汇总材料。

第七十五条  各学院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按学科、专业类别归类,具体要求参见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九章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西财研学发〔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