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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教位〔2009〕4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创新与发展,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计划,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优势,促进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创新,根据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及建设西部强省目标的要求,结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的实际,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实施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计划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计划,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8〕171号)精神,以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的方式组织进行。
  第三条 每个建设项目应以1-3个建设成效显著、发展优势明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为领头学科,以若干相关优势学科为支撑学科,围绕3-5个特色鲜明和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实际需求的研究课题,通过3-5年的建设,在学科的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四条 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面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公开征集,择优遴选。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并具备承担特色学科建设的总体能力。
  2.第一承担单位的领头学科必须是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支撑学科必须是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且有2届以上的毕业研究生。学科的学术水平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近三年承担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奖励。
  3.有合理的学科框架,有明确的主攻方向,有3-5个核心研究课题支撑。鼓励跨校组织重点学科群,整合特色学科力量。
  4.学科带头人须有正高职称,并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须有若干学术骨干具体承担核心项目的研究工作。
  5.承担单位、包括子项目承担单位承诺提供相应的支持条件和配套经费。
  第六条 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采取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机制,每3年组织一次申报。各申报单位可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的实际水平与能力,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填写《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经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将该申报表一式十份及电子文本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省教育厅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对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以及项目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是:
  1.学科建设项目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陕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学科框架是否科学合理,主攻方向是否有利于凝练学科特色。
  3.核心研究课题是否能体现学科创新与学术创新,是否能培育新的学术突破口和增长点。
  4.项目是否有利于研究生创新人才的培养,培养质量能否有明显提高。
  5.学科带头人是否有与项目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人才梯队配备是否合理,承担单位是否有学科优势和发展前景。
  6.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就实际需要、规划布局以及当年财政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学科建设项目,聘任学科带头人,下达《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第四章 运行
 
  第十条 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及子项目负责人分担制。各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与督促检查。省教育厅负责项目宏观管理与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经承担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撰写当年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含子项目)总结,提出下一年度具体工作计划,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对项目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应注“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列入建设项目的经费由省教育厅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承担单位应以1∶1以上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项目建设经费的专款专用和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团队建设费、必要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费等。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和核定。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将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和资金绩效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按年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建设期满后,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接受财务决算审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审查:
  1.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3.虚假承诺、自筹或配套经费不到位。
  4.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财务审查未通过者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等处理。发现并查实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情况的,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列入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为3-5年。省教育厅根据建设项目任务书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组织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最后验收。
  第十八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任务书的任务、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2.学术研究成果的水平。项目的核心研究课题应形成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在建设期内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
  3.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效果。建设期内应有1项省级及其以上学位论文奖励,或争取到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1项。
  4.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情况。建设期内新增省级及其以上人才计划者不少于2人。
  5.经费配套和财务审查情况均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项目实施情况较好的继续后二年资金资助,实施情况不好的,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撤销建设计划、停止经费资助等措施。五年建设期满后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一年延期,一年后验收仍然不通过者,视具体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追回政府拨款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通过验收:
  1.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擅自变更学科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学科带头人、主攻方向、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
  4.财务审查不通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申报表》(略)
  2.《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略)
  3.《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绩效报告》填写内容(略)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