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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研学发〔2020〕2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0年1月9日


西安财经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指按一级学科设置的陕西省一流建设学科、陕西省一流培育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学科、硕士授权点培育学科。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学校配套经费、学校安排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经费分配标准:陕西省一流建设学科每个100万;陕西省一流建设学科培育学科每个70万;硕士授权点建设一级学科每个30万,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每个8万,目录外二级学科点每个6万。硕士授权点培育学科以项目形式申请:拟新增一级学科的每个8万;拟新增专业学位的每个5万。学科建设经费可根据学校办学经费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团队建设费、学术交流费、必要的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重要研究项目专著出版和重要刊物论文发表补助费、创新人才培养费等。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各项开支比例。

1.学科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学科团队科研人员进修培训的相关费用。资助本学科成员高质量、高水平成果的发表、出版、报奖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申报。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30%左右。

2.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30%左右。

3.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20%左右。其中,专家劳务费和业务接待费主要包括用于专家的各项劳务支出,用于专家的各项接待开支,以及差旅活动产生的汽油费、停车费和过路费,每年最高支出不得超过5万元。业务接待费报销比例和要求按照财务处规定执行。

4.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与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经费比例为年度总金额10%左右。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交通工具、大型通用设备购置、教学业务(如本科生、研究生培养经费、教学实验实习等)、非学术性考察等支出。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于每年年底,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学科所在学院根据预算金额,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校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报计划财务处建账管理。

第十条 相关学院应于每年2月前按年度编制本年度经费使用和资金预算计划,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将作为学校对各重点学科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报销重要研究项目专著出版和重要刊物论文发表所需经费补助时,应提交出版物原件及科研处对刊物级别的认定证明,并经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必须在当年完成经费使用任务。如未完成使用计划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不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购买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经费的报批,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合理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报请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核准。

第十五条 各学科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年底按项目申报时的目标和任务对本年度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各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或未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的学科,对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西财院学科字〔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