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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为了落实陕西省政府2007年23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建设方案》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科范围
    (一)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指未得到国家、地方“211工程”建设项目资助的国家重点学科,下同);
    (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含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的学科,下同);
    (三)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其他省级重点学科(指已列入陕西省省级重点学科名单,但目前尚不具备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见陕学位〔1999〕41号文附件名单);
    (四)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重点扶持学科(指2007年以前已纳入陕西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经费资助范围,但不在上述范围的学科,见陕学位办〔2008〕1号文件附件);
    (五)受资助的学科名称和代码应采用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名称和代码,与此不符的,应予更正,并在括号内加注原来采用的学科名称。
    二、受资助学科的分类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的原则,将受资助学科分为以下四类:
    (一)国家重点学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
    (二)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实力较强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具有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任务的能力,能成为建设西部强省的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撑基地,具备问鼎国家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近五年一般应取得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成果;
    (三)省重点建设学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与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优势特色学科。省重点建设学科包括:
    1、未入选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其他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2、陕学位〔1999〕41号文中所公布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四)省重点扶持学科——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均衡发展,建设西部强省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相对薄弱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和密切相关的特色学科,指2007年以前已纳入陕西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经费资助范围内的其他学科。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控制数)另行通知。
    四、专项资金资助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内容
    (一)学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含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和文献信息中心图书资料购置等);
    (二)学术带头人培养和引进,学科团队建设(含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
    (三)创新人才培养(含研究生创新教育基地建设等);
    (四)专项资金用于队伍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的资金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15%;
    (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质的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严禁提取管理费;
    (六)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七)专项资金不得转为具体的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五、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办法
    (一)项目申报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组织本单位相关学科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申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科建设项目,填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及相关学科应科学定位,统筹规划,避免盲目攀比。资助项目按二级学科申报、审批,资助金额按二级学科计算、下达;为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利用率,鼓励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按一级学科群统筹规划并实施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二)形式审查
    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组织省学科建设咨询专家组的有关专家对各高校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
    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聘请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按学科、项目大类组成若干专家组,依据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项目逐一评审,并提出资助意见。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辩或赴现场考查。
    (四)公示审批
    上述专家评审结果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公示结束后,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将专家评审、公示结果报省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最终评审结果。
    六、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第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暂定为三年,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年度资助计划资助,分年度拨款。
    (二)项目承担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认真落实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配套措施,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必须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项目承担学校要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与使用管理,按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项目承担学校当年或下年项目资金资助额度,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年底及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学校应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撰写绩效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项目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省政府学位办公室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
    (六)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