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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快我校重点学科建设步伐,规范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完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是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为导向,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滚动建设。
第三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冲击省级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学科。
第四条  我校重点学科按一级学科设置,包括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两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采取项目建设的形式,包括省级重点学科校内资助项目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按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
原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省级重点学科(二级学科)自动列入本管理办法中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校级重点学科升为省级重点学科后,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即转为省级重点学科校内资助项目。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项目负责人制。
第七条  校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评估、验收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各重点学科所在的二级学院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负有规划、审核、监督、保障的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遴选工作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个别对学科布局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建设项目及学校重点扶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可由校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特批立项建设。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遴选,根据学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滚动遴选的原则。
第十条  申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形成1个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较明显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在省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对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术队伍:结构合理,科研能力强,一般应有1名以上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学术骨干。学科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现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校提倡并鼓励整合全校学术资源,但应避免拼凑。
(三)科学研究:有良好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5年科研成果显著,有一定数量、质量较高的专著或论文,或有较重要的技术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目前承担着国家或省部级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较充足。
(四)人才培养:有比较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课程设置合理,学科的主要课程教学质量高、效果好,在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
(五)平台条件:实验设备、图书文献资料等基础条件较好,实验室能经常投入使用,科研机构有经常的科研活动,并实行了科学、规范的管理,能有效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遴选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遴选条件填报《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
(二)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其评审意见交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启动:
(一)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通知书》。
(二)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接到建设通知书后,由学科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并逐年列出建设目标、任务的量化指标,如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项目的层次和数量、科研成果获奖的层次和数量及转化效益、学术骨干和后备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等,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学校按计划划拨专项经费,重点学科建设正式启动。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过3-5年的建设,应达到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中的建设目标,完成任务书中的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实施。除按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工作实际需要对建设工作做适当调整并报学校备案外,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否则将停止资助,收回所有资助经费。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由各重点学科进行自查并填写《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绩效报告》,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查备案;中期考核由各重点学科填写《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绩效报告》,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考核,形成专家考核意见并上报校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对建设结果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建设结果差的予以批评,并酌情适度扣减经费;终期验收由各重点学科填写《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绩效报告》,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考查,对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完成情况差的取消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建设任务书中学科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平台条件等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措施;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由计划财务处分年度核拨。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的有关规定,保证项目建设经费的专款专用和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科梯队建设费、学术交流费、必要的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重要研究项目专著出版和重要刊物论文发表补助费、创新人才培养费等。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和核定。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需要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实行统一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