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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一、目的和原则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确保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研究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复试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明确标准,严格条件,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复试原则上按120%的比例实行差额复试,达不到此比例的按实际上线数量复试,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实行量化加权的办法,具体权重为: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二、复试的组织
学院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复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组,由学科负责人、导师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3名,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数量少的学科可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或采取多个相近学科共同组成一个复试组的办法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综合面试中进行,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英语专家参与对考生的考察,专家名单提前报研究生部备案。凡有亲属关系参加本专业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专业复试组。
复试组的职责是:负责复试中专业课笔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和评卷,组织实施本学科专业综合面试和专业外语测试以及其他复试复查工作。复试组另设秘书1名,秘书由正直、认真、守纪、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主要是做好复试计划安排、有关表格印制、复试情况记录等具体工作,不参与复试过程中对考生的评判。
各学科专业复试组的组成由各学科提出人员方案,报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和能力面试(含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思想政治理论)两部分。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上述内容的复试外,须另加试所报专业两门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在复试时同时交验。
四、复试形式
1、专业课考试一律以笔试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以本科教学大纲和硕士研究生入学基本要求为依据进行命题,复试题目在考前属国家秘密级。考试结束后,由各学科复试组现场密封、组织集体评卷。
2、综合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含英语口语和听力)、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口试的形式进行。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少于15分钟,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情况;掌握专业知识情况;对本学科前沿知识、研究动态了解情况;思维与反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学精神、敬业精神及思想品德等五部分。面试过程中要对考生的面试情况如实记录。面试组专家逐人逐项给出成绩,取平均值为考生的成绩。面试组根据考生的面试情况,在充分内部评议的基础上,给出评语。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所报考专业两门本科主干课程,以笔试形式进行。每门考试时间为2小时,每门课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标准。试题内容和难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课目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
五、调剂复试
1、各学科专业严格按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人员,不得突破计划。上线考生不能满足录取计划的学科,可在相近专业调剂,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调剂。
2、调剂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从外校调剂我院的考生,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我省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4、凡调剂复试考生均须填写《研究生调剂复试申请表》,报研究生部审批。
5、复试后无法调剂录取的考生,允许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
六、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和排名
总成绩=初试成绩×相应权重+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相应权重。
研究生部根据计算出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名,通过校园网及张榜公布。
严格按照总成绩排名确定录取名单和国家计划名单。
七、复试不合格考生的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1、复试舞弊、替考的;
2、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3、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
4、有其他违反国家研究生报考和入学有关规定的;
5、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不满复试满分的60%者。
八、其他
1、对复试合格但因指标限制而不能录取的考生,研究生部应及时告知考生申请调剂。
2、对复试有异议的考生,可根据研究生部公布的电话及电子邮箱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组进行复议。
3、复试工作是整个招生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加强领导,复试的有关材料应妥善保存。
此办法自下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部
二〇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