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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简称研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我院的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学院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学院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四)组织编制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到招生网站;

(五)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硕士生招生的报名工作;

(七)组织硕士生招生的命题、考试、评卷、录取工作,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九)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有关学院、学科点负责组织实施考生的复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担任,组员由各专业学科导师和秘书等人组成,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学科)的招生结果负责;

(二)执行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结合本学院(学科)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三)根据学院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学院(学科)分专业、研究方向的招生计划;

(四)复试时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工作,并做好试题保密保管工作;

(六)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三章 选拔方式

第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学院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

全国统一考试中第一、二、三单元(经济法学除外)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第四单元专业基础课由我院自行命题。

第四章 招生专业目录设置

第六条 招生专业目录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我院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向社会公布我院下一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一)我院硕士生招生学科、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二)招生硕士生导师不列入招生目录,但硕士生导师必须是经学院遴选上岗的硕士生导师;

(三)招生人数按院、系或学科、专业公布;

(四)统考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1、第一门课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2、第二门课英语(满分为100分):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3、第三门课数学(法学综合除外,满分为150分):分为数学三或四,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五)各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不得变动。
(六)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报 名

第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院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招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同等学力考生在统考初试合格后,除参加复试外,还须加试两门笔试课程。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八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九条 报名程序:所有考生须首先网上报名,再到报名点现场照相和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六章 命题

第十条 命题原则

(一)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其他考试科目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考试大纲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二)组织工作

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具体要求

1、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

2、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3、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4、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

5、试卷要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统一,要做到题卷分离。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铅印、打印或胶印。

6、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7、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8、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9、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10、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 命题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四)保密和保管工作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试题及标准答案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机要保密室要符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要求。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具体规定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文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初 试

第十一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二条 试题、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1、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试题、试卷的领取、保管、分发和寄送工作。试题和试卷要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昼夜看管,不得离人。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清点。

2、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所在省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3、只有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补考。由考点或招生单位说明原因,由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由考点或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以后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第八章 评 卷

第十三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由我校组织进行。

(一)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当年制定的“评卷规则”。

(二)我院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研招办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第九章 复 试

第十四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一)我院应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事先公布,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须报省招办备案。

(二)各有关学院(学科点)应加强对复试工作领导,成立专业复试小组;根据复试名单核查考生的《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报名资格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听力、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

(三)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四)我院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及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转寄或索取调剂考生材料均由研招办统一对外负责联系,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能给予办理。

(五)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可在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查询)自定。

第十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五条 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各有关学院(学科点)必须认真做好。

(一)复试名单确定后,我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十七条 按照学院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考生档案单位的政审意见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十八条 研招办将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学院研究生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后,各有关学院(学科点)、校医院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考生的《报考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试卷应保留三年。对未录取的考生(含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试卷和有关材料保存一年。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本规定如与当年上级有关文件有不同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