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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考核办法

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考核办法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模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及考核工作要遵循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规律,着眼于我校建设和发展目标。

二、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和考核工作要有利于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优化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

三、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和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保证质量、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和考核工作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中进行。

五、根据我校当前学科建设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情况,为了优化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充分发挥教师资源力量,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在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科进行资格认定。

六、本办法中规定的选聘条件及考核标准是基本要求,各学科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选聘条件及考核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选聘办法

一、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且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因年龄原因,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的教师,原则上不再选聘。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及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近五年主持过1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1部及以上学术专著(含译著),或以主编身份编写1部及以上省部级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权威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类核心学术期刊发表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4.教学效果良好,具有承担硕士生专业课程教学的能力。能够为硕士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学科培养计划,能够指导硕士生高质量地完成研修任务及学位论文。 

5.能熟练地掌握和应用一门外国语。

6.在学校岗位聘任中低职高聘为副教授岗位的博士研究生,且满足上述第3条之规定者,可申报参加选聘。

二、选聘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学科点所属二级学院提交《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2.审核

各学科点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际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表决结果以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人员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情况汇总表》;

(2)《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3)申请者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3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评议后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际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表决结果以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人员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聘任,聘期为3年

三、资格认定

正式调入我校时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或申请担任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无需再经选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直接进行资格认定。

1正式调入我校时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须提供原单位选聘文件,经拟申请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进行资格认定的学科应与原单位的选聘学科相近。

2.申请担任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科的硕士生导师,须在原选聘学科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后,方可在其他学科中进行认定。

3.硕士生导师在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科进行认定时,原聘学科与拟聘学科属同一一级学科的,应经该一级学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原聘学科与拟聘学科不属同一一级学科的,应经拟聘一级学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的选聘

1.为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导师组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团队作用,各学科点所属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科点或主要研究方向成立硕士生导师组。硕士生导师组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设立,硕士生导师组成员由本学科全体硕士生导师组成,设组长一人。硕士生导师组组长原则上由硕士点学科负责人担任。

2.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由各学科点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聘任,聘期为3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一、硕士生导师的工作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掌握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3.对所指导硕士生的政治思想状况严格要求,使其能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及时掌握所指导硕士生思想动态,并督促其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特别是硕士生外出时,硕士生导师应要求其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

5.对所指导硕士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状况严格要求,培养和强化硕士生的科学精神和研究能力。

6.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所指导硕士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定期组织讨论会,加强硕士生学术交流。

7.对所指导硕士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等环节认真指导、严格把关,做好学位论文检测、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8.硕士生导师因公离校的,应在离校前与硕士生导师组组长协商,妥善安排离校期间的硕士生指导工作,并报研究生部。

二、硕士生导师组组长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本学科点硕士生入学考试试题库建设及复试录取等工作;

2.负责组织制(修)订本学科点硕士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大纲;

3.负责审查本学科点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4.负责推荐本学科点硕士生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

5.负责组织本学科点硕士生的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工作;

6.负责组织本学科点硕士生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并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论文送审;

7.负责组织本学科点硕士生的答辩工作,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负责组织本学科点硕士生导师的考核工作,对经验不足的硕士生导师进行培训、指导、协助;

9.向研究生部提交关于硕士生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考核办法

一、硕士生导师考核办法

1.学校对硕士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3. 硕士生导师由受聘学科点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考核,研究生部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完成以下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

(1)良好地履行硕士生导师的工作职责

(2)完成科研任务(以下条件任一项):

①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②以第一作者(或在所指导的研究生之后作为第二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权威期刊发表1篇论文或在一类核心期刊发表2篇论文;

③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1部;

④以主编身份编写1部及以上省部级或国家级规划教材;

⑤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5.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履行硕士生导师的工作职责

(2)未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

(4)学风恶劣,科学道德不良,不能为人师表,造成恶劣影响。

6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将暂停招收硕士生,一年以后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将不再招收硕士生,直至达到硕士生导师选聘条件后方可招生。

二、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的考核

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由所在学科点的二级学院进行考核,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五章  附则

一、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和考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学科点所在二级学院具体实施,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二、新增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仅限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申请。

硕士生导师选聘过程中,如发现选聘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考核如有造假行为,查实后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四、本办法中涉及的科研成果等级以科研处公布的认定标准为依据。

五、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出发,学校适度控制硕士生导师的招生数量,每位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3名。

六、硕士生导师教学工作量等津贴发放标准见《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与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硕士生导师选聘及考核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硕士生导师的内容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