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研学发〔2019〕17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 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每学年发放 10 个月,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五条 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的第3周,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在入学时,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或转入在职人员,或无故拖欠应缴费用(学费、住宿费等)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事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资格,并取消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国家助学金发放之后,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研究生,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责令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国家助学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西财研学发〔2015〕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