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研学发〔2019〕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结合我校研究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分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定年限内的二年级及以上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
(2)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善于合作,积极主动地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无考试作弊现象或者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5)无纪律处分;
(6)无不诚信记录。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生在参评学年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由学校直接授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秀研究生干部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工作,担任研究生会、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班干部及在各类研究生社团中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秉公办事,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2.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参评研究生前50%。
第七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秀毕业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或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2.在规定学制内,获得过两次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
3.综合排名在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参评研究生的前5%;
4.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5.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第三章 评选比例与程序
第八条 在校研究生会担任职务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推荐,比例不超过校研究生会干部总数的30%;在学院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或各类研究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班委、或班干部,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研究生干部总数的20%。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于研究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评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评审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严格遵照文件规定开展初评工作,评选结果必须在学院内公示3天,如有对评审结果或过程有异议者,应进行复议,并及时给予反馈。公示完毕后上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实施细则。
第四章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各类校级荣誉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已获得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如果受行政处分、延期毕业,取消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