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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与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依照我校现行的岗位津贴标准,对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及津贴发放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分为教学工作津贴和指导工作津贴两部分。授课工作和指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折算为标准学时并按相同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可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核依据。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计划学时数折算为标准学时,计算方法为:标准学时=计划学时×K×R

其中:K—课程系数,R—听课人数系数。

各系数计算方法为:

1.课程系数 K

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课程系数为 k=1.8;

研究生公共课程的课程系数为 k=1.5。

2.听课人数系数 R

公共课听课人数系数:

听课人数小于60人时,R=1;

听课人数大于60人小于180人时,R=1+(n/60-1*0.5;

听课人数大于180人时,R=2。

专业课听课人数系数:

听课人数少于6个人不单独开班,教师自行安排讨论,R=0.6

听课人数大于6人小于30人时,R=1;

听课人数大于30人小于90人时,R=1+(n/30-1*0.5;

听课人数大于90人时,R=2。

3.相关要求

(1)授课课程必须是列入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目录或在研究生部备案的课程。所有开出的课程必须具有教学大纲、讲义等必要教学文件,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新有关内容。

(2)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1.指导费

学年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计划学时/人

20

40

40

2.其它

(1)所指导的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均按3年计算。

(2)研究生休学期间的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暂不计算,复学后,再计算指导该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1)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2)聘请校外专家讲授研究生课程的酬金标准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3)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津贴与外聘专家酬金均按学期发放。每学期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审核表》,报研究生部审核汇总,由财务处发放。

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原西财院研字[2008]5号文件同时废止。